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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發達國家及中國臺灣促進土地流轉的相關經驗
發布時間:
2014-04-15
來源:
作者:
除了加強土地流轉規范化管理,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還綜合利用各種資源,探索各種服務方式,積極引導成立中介服務組織、加大轉入方扶持與加強轉出方保障,促進土地合理、有序與規范化流轉。
(一)引導成立中介服務組織
為了規范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減少談判成本和履約成本,降低流轉的交易費用,許多國家和地區積極引導成立各類中介服務組織,通過直接參與流轉或提供間接服務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
為加強土地流轉服務,一個由法國28個土地管理和農業設施機構組成的非營利、非政府但受政府監督的組織,即土地治理和鄉村建設組織(SAFER)。SAFER貫徹法國政府對農地流轉的做法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所有的農地資產買賣都必須通知SAFER。法律規定,在進行土地交易前,律師必須將土地的地點、類型,買賣雙方的姓名和價格等內容通知SAFER。如果被認為合同存在問題,SAFER有權在買賣合同簽訂后的2個月內宣布合同無效。二是發揮土地中介功能。SAFER作為一個專業機構,為潛在買賣雙方提供土地的真實價值、法律保護以及一些特殊服務。農民如果想出售土地,可以直接與SAFER簽訂協議,將土地托管,直到出售出去。三是享有土地優先購買權。法律授予了SAFER在農業企業、農地和農村地區的非建筑財產交易領域的優先購買權。如果SAFER認為,市場土地交易并不能對土地有最好、最高效的利用,它有權優先購買,但是每次優先購買的提議都必須在農業部和財政部這兩個政府代表處備案。作為政府的代表,兩者對所有的SAFER決議都有否決權。長期以來,SAFER被看做是一個獨特的工具,可以確保農業結構的和諧發展,避免壟斷和投機,在農業和地方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為所有的農地資產買賣都必須通知SAFER,所以SAFER掌握了土地市場的完善信息。SAFER通過在交易過程中對地塊的合理估價、提供法律保證、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幫助買賣雙方規避風險,讓土地的利用更優化。
日本在農地改革過程中,創新設立了農業委員會、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農地集約利用團體、村落土地托管機構等組織形式,并鼓勵農業協同組合開展土地管理業務。這些組織在維護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減少撂荒耕地、促進土地流轉與集約利用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以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為例,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均為公共事業團體,主要有都道府縣農業公社、市盯村農業公社、農協和市盯村政府4種類型。該組織從離農農戶或小規模農戶手中購買或租賃土地,并將土地向專業農戶出租或出售。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通過農地權利移動,實現農地的中間保有和再分配職能。同時,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還接受意愿農戶的土地信托,將其流轉給認定農業者等專業農戶,并將扣除部分工作經費后的地租支付給土地轉出方。為了支援農業生產法人等認定農業者的發展,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可以將擁有的土地以出資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業生產法人經營,并提供農業機械、設施等服務。
與日本相似,美國4.7萬個農村合作組織,組成了遍布全國的農業服務網絡,成為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的重要力量。
(二)加大轉入方扶持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許多國家紛紛以土地流入方為主體,采用信貸支持、政策引導、利息調節、價格補貼等經濟手段,提供各種優惠性政策,促進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
法國為加大對土地流入方的扶持力度,規定經營面積在20--40hm2的農場,在土地購買、貸款、稅收上給予優惠,鼓勵中等農場的發展和土地的集中。同時,法國建有完善的農業信貸體系,鼓勵與土地流轉政策相配套,積極向家庭農場發放貸款。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民提供較長期貸款和低息貸款,并且政府對農業信貸銀行因發放優惠貸款而受到的利息損失給予補貼。
日本于1993年制定了儂業經營基礎強化促進法》、1999年頒布了《新農業基本)),提出了“認定農業生產者”制度和發展“有效率和穩定的農業經營體”思路,鼓勵其他經濟主體參與農地經營,并注重財政、稅收、金融等配套手段的運用,為土地產權流動創造了社會條件,使農地資源盡可能向核心農戶集中。在日本農地流轉制度中,2006年,設立了“骨干農戶穩定生產交付金”。2007年開始實施“分經營品種的穩定生產對策”。
俄羅斯于1990年11月制定的《家庭農場法》規定,家庭農場是享有法人權利的獨立生產經營主體。它可由農民個人及家庭成員組成,并在利用終身占有、繼承的土地和資產的基礎上進行農業生產、加工和銷售。為了鼓勵和扶持家庭農場,從1991年開始,俄羅斯政府在全力推進土地私有化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和具體措施。對經營家庭農場的農民無償提供定額標準以內的土地,3年內免征土地稅,農用機具折價后分期付款,使用期可達25年,提供無息或年息低于2萬盧布(100盧布約合18.47元人民幣,201的貸款,向家庭農場發放補貼,對家庭農場主和成員進行經營管理和科學技術培訓等。
(三)加強轉出方保障
在以土地流入方為主體構建支持體系的同時,許多國家和地區還通過提供政府補貼、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加大培訓力度等方式,為土地轉出方提供生活保障,以促進土地流轉。
法國于20世紀60年代設立“調整農業結構行動基金”,70年代初又設立“非退體金的補助金”,給年齡在55歲以上的農民一次性發放“離農終身補貼”,鼓勵已到退體年齡的農場主退出土地。同時也鼓勵部分青年農民到工業、服務業去投資或就業,政府給予獎勵性賠償和補助等,讓出來的土地主要用于擴大農場規模。
為了讓大多數高齡農民退出農業生產并保障其晚年生活,促進農地經營權轉讓、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日本于1970年創設農業人養老金制度。農業退體基金的事業內容,主要包括農民老齡年金、經營權轉讓年金、離農給付金、農地的收購與轉讓金以及購買農地資金貸款4項內容構成。其中,農民老齡年金具有社會保障性質,而其余3項主要為推動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基金組織的收入來源主要由保險金收入、補助金收入和年金營運性收入組成。實踐表明,日本農民退體金制度有效地穩定了農民的晚年生活,促進了土地經營權向子女和其他專業農戶流轉,擴大了土地經營規模。此外,1980年日本頒布了《土地利用增進腳,鼓勵農戶出租、出賣或放棄土地,對于放棄農業和賣掉土地的農戶,一次性給予62萬日元(100日元約合6.22元人民幣,2013)的退耕補貼等。
中國臺灣自1990年開始辦理“輔導農漁民專業第二專長訓練計劃”,通過各公共職訓機構和職業學校舉辦各種訓練班,幫助轉出土地的農民掌握一技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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